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恭城瑶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