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自治县各部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应当与该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