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照政策规定上缴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