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按照政策规定上缴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