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自治县在外设立的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