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根据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