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