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八条已废止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赡养义务人。子女对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已婚子女应关心、尊敬配偶的父母,有责任做好对配偶父母的赡养,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配偶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