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老年人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