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农村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其责任田(山)、自留地(山),由赡养义务人负责耕种、管理、收割,收益归老年人,不得索要和扣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