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办理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应当随车携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