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办理客运标志牌。

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应当随车携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