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已修改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