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可行性立项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类别及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五)检测设备、仪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六)符合自治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