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输服务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