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和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