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共同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保障邮件、快件的正常投递。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