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人依法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给予鼓励:(一)传授文化、科技知识;(二)提供咨询服务;(三)参与兴办社会公益事业、老年人福利企业;(四)参与兴办老龄产业;(五)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六)参与社区服务。兴办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