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障第十四条已废止老年人子女、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有价证券、生产生活用品等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和老年人与公民、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的,其子女、亲属不得干涉。子女、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