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测站的监测场地、道路、标志、测报设施、设备和测船码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