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测站的监测场地、道路、标志、测报设施、设备和测船码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