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省水文机构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成果属国家所有。

委托监测形成水文、水资源监测成果的归属,由委托人和监测单位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监测成果属监测单位所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