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及资料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省水文机构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成果属国家所有。委托监测形成水文、水资源监测成果的归属,由委托人和监测单位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监测成果属监测单位所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