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提高人口素质。自治县内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城镇居民,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后享受与农村居民同等的独生子女政策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