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享受免除县级配套资金、由上级全额安排的照顾,并且享受市在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