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回族和彝族的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