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回族和彝族的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