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其人口比例。

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