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回族、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当有适当名额,并且应当有回族、彝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