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干预行政、司法及婚姻等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