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档案等文化事业。挖掘、收集、整理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加强民族历史研究,开展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做好地方史志的编纂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城乡文化馆(站、室)的建设。扶持和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业余文艺团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活跃城乡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民族文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