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保护天然林、水源林、风景林,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发展替代能源,减少林木的消耗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发展林产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