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佤族的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同时使用汉文和佤文。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