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