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