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