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四条有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