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