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利用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治县收取的排污费,享受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