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水电企业,重点开发自治县境内红河流域及其支流的水能资源,满足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电力需求。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