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傣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傣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彝族或者傣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