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十八条已修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省申请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以上;(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三)有必要的种子加工设备和贮存设施;(四)有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