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处理以及因当事人原因无法依法返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依法拍卖、拆除、报废解体。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