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驾驶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带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