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