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