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当将车辆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核对机动车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不得将机动车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