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农村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统一安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