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