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