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广普通话和汉字,提倡学习彝文和外国语。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