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