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