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防洪排涝要求,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采取渗透路面、下凹式绿地、扩大水域和湿地面积、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排涝应急预案,保障防洪排涝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