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拟订,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拟订,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