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地方各项建设事业作贡献。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